为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运行,加强课程安排和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,特作如下规定。
1.在安排教学任务时,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,对教学场地、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。
2.每位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到4学时为宜,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。
3.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为12节/周,教研室主任基本工作量为8节/周,坐班人员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4节。
4.课程安排尽量避免同一教师上课时间过分集中,一周内各天的学时数分配要比较均匀。
5.课程表编排时要优先排定1.2节,3.4节和5.6节,原则上上午安排课程,且班级不得全天没课。
6.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。周二下午不排课,为例会和教研活动时间。周一至周五7.8节不得安排专业课,周一至周五的晚上、周末不得排课。但因教学资源紧张所致除外,其它原因申请在以上时段排课的,须经教学院长审核并批准。
7.学分相同、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专业课尽量安排合班教学,层次不同的班级不能合班教学。
8.在具体排课顺序上,大面积合班公共课优先于小班课,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,需用设备课程先优于不用设备课程,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,外聘教师优于在岗教师。
9.课表一经确定,应保持相对稳定。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,未经教学院长审批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、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,不得以讨论课、到图书馆查资料、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,不得任意占用学生公共选修课、文体活动等时间。
10.为稳定教学秩序,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,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。开学第二周为全院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,各教研室可根据开学的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,报教学院长审批后进行相应的个别调整。
2014年2月